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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举办影视法商沙龙

2024-03-29 来源:协会法工委

作者:协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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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真事改编成影视作品,文字素材改编成影视作品,如何取得授权?如何避免法律风险与纠纷?

3月15日下午,中制协法工委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主题为“真人真事和文字作品授权、获权法律问题”的影视法商沙龙。来自泰洋川禾、完美世界、阿里影业、悦凯影视、东阳欢娱、梦将军影业、山东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等影视制作公司的制片人、编剧、法务、财务,以及来自天驰君泰、盈科等律所的律师共计50余人与会参加了学习和交流。

本期沙龙主讲嘉宾为中制协法工委专家委员、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媛媛律师。董律师首先从真人真事改编,著作权法与影视著作权相关的基本条款,著作权许可、转让、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三个方面梳理和分析了真人真事和文字作品的授权和获权法律问题。她指出,单纯事实消息不是作品,无需授权,但要注明出处;时事性文章是作品,需要授权;自传体作品是作品,需要授权;自身经历不是作品,无需授权,但需要注意防范侵犯原型人物人格权的风险。

为了避免引发名誉权纠纷,制片方应提前获得原型人物方的授权或豁免。此时虽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授权规定,但属于合规或道德意义上的授权,以有效防范人格权侵权风险。董媛媛律师还结合电影《霍元甲》名誉权案、美影厂诉新影年代,《电影<爱情泥瓦匠>(暂定名)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等真实案例,进行了深度解析。

有十多位制片人、编剧、法务、财务等针对自身在创作生产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提问。如“一个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项目,得到了相关司法部门的授权,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授权吗?”“未付款阶段的大纲如何判定版权?”“悬疑犯罪题材的影视剧,如果用一个真实案件去改编,如何处理真人真事的改编问题?”“《三大队》作为一部改编自新闻报道的故事,取得了文章作者的授权之后还需要取得原型人物的授权吗?”针对以上问题,董媛媛律师逐一进行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