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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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智慧广电专项扶贫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多措并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凝心聚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全行业开展智慧广电专项扶贫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奏响脱贫攻坚新时代强音大力实施智慧广电战略,统筹广播电视传统媒体和网络视听新媒体,统筹线上线下和声频荧屏,把“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作为宣传工作主线,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重点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宣传各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的新举措、好办法,宣传基层扶贫干部的典型事迹和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感人故事。全平台联动、全媒体覆盖、专题化聚合、立体化呈现、多样化输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精心谋划部署,打造专题专栏,省级广播电视台主要新闻节目开办“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专栏,将脱贫攻坚主题融入品牌综艺节目策划创意,适时开展媒体采风活动。二、打造脱贫攻坚新时代精品适应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广电5G建设一体化发展后海量内容需求,围绕脱贫攻坚优化审批服务,保障精品创作生产,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出一批精准扶贫题材的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公益广告和网络视听等作品,确保重点题材节目如期上线播出。广电总局将在广播电视节目、纪录片、动画片推优评优和第三批百部重点电视剧选题规划中对脱贫攻坚题材作品给予重点扶持。推动创作机构与播出平台有效对接,让更多脱贫攻坚题材优秀节目进入好平台好时段,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等县级广播电视机构协调提供优质电视剧和节目,丰富贫困地区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三、开展智慧广电消费扶贫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销助农、品牌强农的优势,推广“公益广告、节目+消费扶贫”“短视频、直播+消费扶贫”等模式,提升贫困地区产品品牌知名度影响力,帮助贫困地区产品变产业、产值变价值、流量变销量,“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直接带动贫困地区农产品的交易量、田间成交价格、农户收入三增长,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传播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有机融合。通过公益广告、公益节目、公益行动、购物频道、短视频、直播电商等多种手段,宣传推广贫困地区特色农畜产品,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畜产品滞销难卖等问题,推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让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成为推介贫困地区农特产品的重要渠道,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四、推动智慧广电教育扶贫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与在线教育融合发展,加大教学节目供给,聚合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利用直播卫星户户通、村村通平台和有线网络传送教学节目,采取网络直播、点播回看和录播等方式,搭建“直播课堂”“空中课堂”“广电云课堂”“电视图书馆”,积极为贫困地区学生提供在线教育多形态产品和服务。五、提供智慧广电健康扶贫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高新技术运用,发挥广电5G和有线网络在远程会诊、义诊,远程手术、远程指挥和高清视频等医疗类业务应用能力,积极为贫困地区群众提供在线咨询、义诊等服务。六、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加快内容生产转型升级,促进公共服务承载网络和服务功能转型升级,强化“智慧广电”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一体推动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与广电5G发展,推动由户户通向人人通、移动通、终端通转变,实现由受众向用户、由“看电视”向“用电视”、由消费性服务向生产性消费的转变。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应急能力建设,加快完善应急广播体系,推进应急广播“村村响”管控网络化、运行智能化、内容融合化和运维标准化。扎实推进贫困地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播能力和深度贫困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等重点惠民工程,积极参与智慧城市、智慧社会、智慧乡村、智慧家庭建设,参与党委政府各部门的“雪亮工程”、远程党员教育、公共管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工程,进一步巩固拓展基层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七、实施智慧广电人才扶贫围绕基层贫困地区广播电视行业发展需求,建立健全贫困地区青年人才引进、选拔、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等各项措施。采取送教下基层、集中培训、分类指导等方式,培训贫困地区基层干部和技术人员。立足贫困地区提供线上和线下商业和管理教育资源、流量和品牌资源,培育优质内容生产者,发掘乡村创业者,打造扶贫“网红”,让贫困群众依靠自己的努力实现脱贫致富。八、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行业扶贫主体责任,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大力整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资源力量,确保智慧广电专项扶贫行动落地落细落实。没有扶贫任务的地区,要通过东西协作、对口支援和定点帮扶等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扶贫行动。严格按照中央有关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切实加强舆论引导,传播防疫知识,丰富精神生活,助力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智慧广电专项扶贫行动的经验做法,及时报广电总局公共服务司。广电总局将及时通报各地区智慧广电专项扶贫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加强宣传推广。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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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推动广播电视行业 平稳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电发〔202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有序做好复工复产、实现行业平稳发展,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宣传舆论引导支持。加强顶层设计和科学策划,统筹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媒体,用好全国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例会、舆情会商、议题设置、宣传调控等机制,深度聚焦主题,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纪录片、短视频、公益广告和文艺作品等多种形式,综合运用多媒体、多元素、新手段、新技术,全方位、全过程宣传阐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宣传解读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各地疫情防控举措、复工复产进展、科学防疫知识、抗疫一线工作者感人事迹等。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系列宣传报道,递进式深化、立体式推动,打总体战、出组合拳,做亮主题宣传,做活典型宣传,做深成就宣传,为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提供有力支持、营造良好氛围。二、加大对内容创作生产传播的支持力度。围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指导创作生产一批优秀的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网络影视剧、电视节目、公益广告、MV、短视频等,优先列入重点选题和资金扶持范围,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调整优化结构,统筹存量资金,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强对外宣传,讲好中国抗疫故事,通过“丝绸之路影视桥工程”“中国当代作品翻译工程”等项目,将抗击疫情的优秀作品纳入对外译制推广的支持范畴。加大扶持力度,继续做好优秀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广播剧、少儿节目等的捐赠工作。三、优化业务审批流程和方式。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促进“线下办”为主向“网上办”“掌上办”为主转变,逐步实现重点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通过“线上+邮寄”办理备案审批。研究推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电视剧制作机构审批改革,更好地引导、管理和服务制作机构。进一步加强节目制作统筹管理,研究对突发事件等特殊题材电视剧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审批,进一步推行网上办理,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申请企业所在地疫情解除。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审批方式,推进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等优化审批服务的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充分运用数字版权保护、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内容审核效率,实现在线安全智能审核。四、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通过网上办公、视频会议等方式,做好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网络视听节目等的主题策划、创作研讨、专家评议、专题培训等工作。加快各类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的统一和规范化,加快政务大厅办理平台与行政审批平台的对接。推进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对接广电总局电子证照平台工作,开通电子证照网上查询下载功能,取消纸质资格考试合格证。建设“飞天奖”“星光奖”评奖评审应用系统,组织开展线上申报评奖工作。探索和推进“广电智慧学院”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组织开展培训,丰富和拓展网络培训资源和精品课程。五、统筹提升广播电视应急能力。及时对接国家应急管理、公共卫生防疫、生物安全、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将此次疫情防控中广电领域相关经验和举措体现在国家层面立法之中。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条例》制修订中,增加完善应急管理相关内容。充分利用广电总局高清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安全播出指挥调度平台等网络化、信息化手段,拓展指挥调度平台应用场景,加强在全国广播电视安全保障工作季度例会、重大事件事故调查、安全播出操作备案等日常安全播出工作中的使用力度。加强一线安全播出场所的疫情防控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六、加快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研究制订《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加快深度贫困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克服疫情影响,尽早建成发挥效益。进一步完善国家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尽快实现应急广播平台与应急发布部门之间、国家级和省级平台之间的对接和联通。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扩大基层应急广播建设补助范围。积极推动地方各级广电部门建设完善本级应急广播平台和传输覆盖系统,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管理和服务需要,助力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七、加快推动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广电5G建设一体化发展。贯彻落实《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实施方案》,加快推动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广电5G建设一体化发展,抓紧组建“全国一网”股份公司,加快推进广电5G核心网、承载网、城市试验网建设和商用步伐,支持利用5G技术对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改造升级,实现居民家庭有线无线交互,大屏小屏互动,加快形成富有广电特色的市场应用场景和可持续的盈利模式,形成行业发展新增长点。贯彻落实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决策部署,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根据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助学需要,指导中国广电优先在疫情严重和相关重点地区布局推动广电5G建设。八、强化“智慧广电”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支持。紧紧抓住疫情防控带来的数字文化、在线消费、智慧管理等方面的迭代升级、变革重构机遇,深入实施“智慧广电”战略,以加快推进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广电5G建设一体化发展、建设新一代战略文化基础设施为突破口,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高新视听业务、内容、平台、网络、终端的共融共通,全面提升综合信息服务能力。加快发展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可穿戴设备等新型信息产品,推动居民家庭文化消费升级。鼓励各级广电部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支持引导广电企业在“雪亮工程”、空中课堂、智慧城管、智慧养老、电视会议、远程医疗等业务场景应用中,更多更好链接融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生产资源、生活资源,拓展政用、民用、商用领域的服务形态,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多渠道发挥作用。九、加强产业政策支持引导。鼓励广电总局认定命名的湖北等地国家级产业基地(园区)在疫情期间为入驻企业提供减免租金、困难帮扶等优惠措施,对正在向广电总局申报且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园区)在认定管理中予以优先支持。鼓励支持疫情防控中发挥特殊作用的新业态、新模式相关产业项目申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采取多种方式推动项目合作和资金对接,为优质项目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指导有关展会活动主办方组委会做好应对疫情的工作预案,在举办时间、场馆条件、招商招展、配套活动、宣传引导等方面积极协调支持。向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反映行业制作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等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面临的实际困难,积极争取专项扶持政策。十、加强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脱贫攻坚的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推动智慧广电公共服务设施提档升级,提升广播电视惠民工程实施效果。加强对各类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维修、监测,确保安全播出和正常运转,确保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有效提供。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联合采购等多种形式,支持各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服务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增加节目、开放权限、节目联播等方式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显著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势,充分利用“公益广告、节目+扶贫”“短视频、直播+扶贫”开拓产业扶贫、消费扶贫渠道,帮助贫困地区解决生产发展和产品积压难题。十一、用足用好中央和地方减税降费、金融扶持、社会保障等扶持政策。积极贯彻落实、用足用好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指导各类广电企事业单位协调落实有关减免缓缴税款、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房租等各项优惠帮扶政策措施,积极做好有关政策宣传、沟通对接,主动做好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落实好有关延期分期还款、贷款展期、减免小微企业贷款利息等政策措施,纾解企业资金压力。落实国有企业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工资分配激励、经营业绩考核政策,充分调动和发挥国有企业积极性和作用。支持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会员单位资源优势,加强政策宣传、搭建沟通渠道、提供咨询服务,充分调动各个渠道力量投入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十二、鼓励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做好舆论引导,带头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服务职工群众,带头严格遵守纪律,让党旗在疫情防控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推动实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工程,在推荐选拔中充分考察人选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表现,优先推荐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人选。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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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0年1月2日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公共服务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取得了显著成就,实现由“村村通”向“户户通”的跨越,基本解决全国人民听到广播看到电视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听好看好用好广播电视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为标准化和均等化建设有待加强,覆盖面和适用性亟须提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高质量公共服务需要,不能完全适应信息技术革命发展实践。为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和智慧广电等战略部署,聚焦人民听好看好用好广播电视,以标准化建设为引领,以均等化享有为基础,以提高覆盖面和适用性为关键,以推进转型升级为方向,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增效能,加强改进传输覆盖网络,完善公共服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服务机制,大力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深度融入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二)基本原则 ——坚持方向,把握导向。把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贯穿公共服务始终,加强宣传思想阵地建设,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立足基本,优化升级。巩固广播电视惠民工程成果,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全国覆盖、人人享有。抢抓信息技术革命机遇,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转型升级,不断满足人民的新型文化视听和综合服务需要。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公众共建共享,使公共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机制更加灵活、质量更加提升、服务更可持续。 ——重心下移,便民利民。着眼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提升广播电视接收终端的简易性、维修服务的便捷性、内容供给的贴近性、需求反馈的互动性、服务功能的多样性,完善直接面向群众的服务网络,畅通公共服务的“最后一公里”。(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 2025 年,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建立,标准化建设成为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途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基本建成;公共服务覆盖面和适用性显著提高,内容需求反馈机制、运行维护机制、长效服务机制、绩效考核机制、政策保障机制更加健全;智慧广电得到普遍应用,公共服务数字化、高清化、网络化、智能化、移动化水平大幅提高,转型升级取得实质进展,实现由“户户通”向“人人通”、由“看电视”向“用电视”的新跨越。二、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四)推动调整国家指导标准。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发挥国家指导标准的统领作用,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的法律保障。把国家指导标准工作纳入总局公共服务日常管理,建立工作制度,积极推进国家指导标准动态调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适时颁布实施新的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指导标准,做好“十四五”动态调整前期基础工作。设立重大科研课题,加强对国家指导标准的战略性研究,重点研究直播卫星扩容提质、有线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政策、高清电视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等关键问题,使国家指导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信息技术革命发展相适应。(五)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实施方案,梳理现有标准,完善应急广播、无线、直播卫星、广电 5G 等急需短缺标准,重点完善设施设备布局和建设、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的行业标准规范,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行业标准规范要确保落实国家指导标准,注重各种传输技术手段的统筹衔接,考虑广播电视的长远发展需求。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传输覆盖和收视效果监测考核。建立总局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综合协调,研究重点问题,指导地方标准化工作。(六)细化完善地方实施标准。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标准化建设作为加强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推动同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修订完善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地方实施标准要依据国家指导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口、地理等因素,细化完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软硬件要素,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标准可落地、财力有保障、 服务可持续。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标准。加强对基层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以县为单位推动直接面向群众的服务机构的标准化管理。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省级和县级标准化建设试点,总结可复制的经验,适时在全国推广。三、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七)推进区域均等化。贯彻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广播电视惠民工程,补齐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公共服务短板。巩固贫困地区县级广播电视制播能力建设工程成果,积极争取扩大范围,努力覆盖全国民族自治县和边境县。按期完成贫困地区民族自治州所辖县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广播器材配置工作。继续做好少数民族语电视剧译制片源捐赠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译制制作交流,丰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收视内容。加强边疆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加快新技术运用,确保边疆巩固、边境安全。深入研究支持革命老区公共服务发展的政策举措。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通过统一标准、协作联动、设施共享等措施,加快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鼓励有关地区主动融入东西部协作,加强广播电视跨区域合作。(八)推进城乡均等化。贯彻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村发展优先,巩固无线和卫星覆盖成果,发挥有线电视网络优势,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协调发展。扩大直播卫星户户通成果,建立直播卫星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争取扩容提质,增加高清 电视节目,探索开展增值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广人稀地区市级广播电视节目通过直播卫星定向覆盖本地区,加强南海波束覆盖建设。加快直播卫星传输技术研发和应用,完善卫星传输系统,提升业务承载能力,确保安全播出。大力提升有线电视网络乡村通达率,以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带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保障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运行维护经费,抓紧完成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和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地方开展无线补点覆盖。(九)推进人群均等化。推动全国上星电视频道全时段加配同步字幕,实现重点新闻节目手语同步播出。继续推进舍舍通、渔船通,加强牧区、建筑工地、户外作业点、交通工具等流动人群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覆盖,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驻人口全覆盖。加快研制应用服务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技术标准。按照政策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有线电视低收费或免费服务。(十)推进应急广播服务均等化。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快构建上下贯通、安全可靠、快速高效、平战结合的全国应急广播体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组建国家应急广播调度控制中心。继续实施深度贫困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力争在“十四五”期间扩大范围,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未纳入中 央财政补助的地区,尚未建立应急广播体系的要加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确保与全国应急广播体系相衔接。四、切实增强公共服务适用性(十一)完善基层公共服务网络。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运行维护体系,重点完善直接面向群众的服务网络。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要依法依规成立公共服务管理维护机构,并推进基层服务网点建立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绩效评价等制度,实现标准化管理。加快乡镇服务网点建设,具备条件的可设立乡镇广播电视站,不具备单独设立条件的可依托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重点推进购买有线电视乡镇网点服务,为群众提供村村通、户户通、村村响、应急广播、有线电视和地面数字电视的维修维护,并根据有关规定承接直播卫星等广播电视接收设备专营服务。因地制宜建立完善村级服务网络,确保村组有村级代办点或专人负责。省级和市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完善基层服务网络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切实从规划引导、政策保障、人才培训等方面加大指导扶持力度。开展广播电视惠民工程中央财政运行维护经费使用专题研究,努力加强对基层服务网络建设的资金保障。(十二)增加内容有效供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加强广播电视内容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深入实施新时代精品工程,促进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高质量发展。继续推进节目栏目创新创优,加强少儿精品节目栏目建设,鼓励办好农业、科技、法治、医疗卫生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栏目,支持公益广告等公益节目发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网络视听节目特别是涉农节目的质量。省级广播电视机构要坚持重心下移,推动省、市、县共建共享,培育涉农品牌节目栏目。支持市级、县级广播电视机构推出更多富有地方乡土气息、体现本地文化特色的节目。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确保涉农节目栏目的播出比例。(十三)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机构的积极性,挖掘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潜力,激发企事业单位的活力,推进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充实细化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积极扩大购买范围,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开放。探索建立全国市县广播电视节目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内容制作经营机构与市县广播电视机构之间的供需对接机制,推进节目捐赠、公益交易、节目合作共建和制播人才培养。完善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政策措施,强化广播电视内容生产创作引导资金的杠杆功能,优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机制。五、全面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十四)加快内容生产转型升级。坚持内容为王,发挥广播 电视和网络视听的内容生产核心优势,满足人民高质量、多样性、个性化视听需求。推动广播电视机构建设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全效媒体,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高新技术运用,实现内容生产传播方式变革。建立全国广播电视媒体制播云平台标准体系,促进全国制播云平台互联互通,支持和参与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加快发展高清超高清电视,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国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台基本实现高清播出。大力发展高新视频新产业,开发新产品新业态新服务,壮大数字经济。利用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完善内容需求反馈机制,提升内容供给的贴近性和精准性。(十五)促进公共服务承载网络转型升级。坚持移动优先,一体推动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与广电 5G 发展,加快建设集智慧广电、移动通信、万物互联于一体的新型国家信息化基础网络,促进公共服务数字化、高清化、网络化、智能化、移动化,推动由户户通向人人通、移动通、终端通转变。加快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推动各级网络公司成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主体,进一步发挥有线电视的公共服务潜力和作用。加快广电 5G 网络建设,赋能公共服务转型升级,推动有线无线、广播通信、大屏小屏协同发展。依托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智能化监测监管平台,实现对有线、无线、直播卫星传输覆盖、设备使用和用户服务的精准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智能化管理水平。积极开展 IPTV 与公共服务专题研究。切实加强公共服务承载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十六)促进服务功能转型升级。坚持服务为本,推进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功能的深刻变革。坚持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需要,促进新型文化消费,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实现由受众向用户、由“看电视”向“用电视”的转变。坚持为社会服务,加强场景应用开发,满足电子商务、医疗教育、交通管理等社会需要,重点发展企业用户,促进智能化制造、柔性化生产,实现广播电视由消费性服务向生产性消费的转变。积极参与智慧城市、智慧社会、智慧乡村、智慧家庭建设,参与党委政府各部门的“雪亮工程”、远程党员教育、公共管理、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工程,进一步巩固拓展基层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六、切实强化公共服务组织保障(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总局切实履行公共服务重要职责,加强统筹规划,强化综合协调,以标准化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共同推进公共服务的工作机制。以工程建设为载体,强化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规范设计、项目管理和人才培训,切实加强对地方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通过调查研究、课题合作、开展试点、示范工程等方式,加强与地方的工作联系。建立公共服务项目政策需求机制,积极吸纳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推进广播电视惠民工程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效能。(十八)加强绩效管理。制定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考核主体、考核内容标准、考核方式和奖惩措施,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结果导向,强化成本核算和责任约束,确保财政预算资金绩效考核全覆盖,提高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和设施使用效能考核制度,建立吸纳公众参与的评价制度以及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把绩效考核纳入总局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推进本地区的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工作。(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专家库,加强对标准化建设、转型升级、法律保障等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研究,提升科学决策水平。把公共服务作为总局培训计划的重点内容,加强省级公共服务队伍建设,不断向市级、县级延伸。根据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变革,开展应急广播、有线、无线、直播卫星和广电 5G 专题培训。发挥总局教育培训资源优势,通过委托培训、联合培训、师资资助等方式,支持地方培训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人才培训项目,力争对全国县级公共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轮训。(二十)强化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职尽责,推动同级政府依法依规落实公共服务主体责任,强化资金保障,加强工作考核,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推动高质量发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任重大,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对本地区公共服务的组织指导。要不断解放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强化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探索解决完善公共服务长效机制、提升基础设施效益、推进转型升级等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开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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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 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的意见》答记者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日前发布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记者:总局基于什么考虑出台的意见?新闻发言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英雄烈士保护法围绕着褒扬、纪念英雄烈士,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提出了一系列法律要求,其中多个条文涉及宣传和广播电视领域的职责,特别是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直接规定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及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法定职责。总局制定发布意见就是为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广播电视领域深入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广泛宣传英雄烈士精神和事迹,保护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引领全社会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的良好风尚。记者:意见主要包含哪些内容?新闻发言人: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中涉及广播电视领域的有关职责,意见规定了五个部分共二十条的内容:一是强调颁布实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重要意义;二是提出英雄烈士保护法学习宣传普法的有关要求;三是鼓励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创作播出,明确重要时间节点宣传要求;四是强调内容审核要求,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五是明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侵害英雄烈士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记者:意见对学习宣传普法提出了哪些要求?新闻发言人:意见第四条至第六条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行业单位提出了学习宣传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要求,例如: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七五”普法重点内容,要求行业有关单位重点加强对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网络视听节目主播、节目制片人、编导、总编辑、节目内容审核员等从业人员对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学习培训,加强对节目嘉宾、评论员的管理。记者:意见中有哪些鼓励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创作播出的政策要求?新闻发言人: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意见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鼓励和支持政策予以了细化,例如:意见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英雄烈士题材剧目申报电视剧选题规划、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英雄烈士题材优秀作品申报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创作重点扶持项目、电视剧精品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专项资金以及评优评奖给予倾斜和扶持,并定期向公众推荐;意见第十二条要求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协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有关部门为英雄烈士题材作品的采风、创作、摄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记者:意见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出了什么要求?新闻发言人:贯彻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意见第七条明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为宣传义务主体,要求其通过播放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五条确立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并规定国家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为做好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的主题宣传,发挥媒体引领示范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尊崇、铭记、学习英雄烈士的浓厚氛围,意见第九条将每年9月30日以及每年清明节、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列为重要时间节点,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在其主频率、主频道、首页显著位置集中播出展示、推荐推送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优秀作品,组织报道英雄烈士纪念活动。记者:意见针对未成年人有什么特别规定吗?新闻发言人: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七条要求教育行政部门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加强未成年人理想信念教育,毫无疑问是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此,意见第十条对未成年人作出了特别规定,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创作适合未成年人的作品,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鼓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按照总局要求,积极播出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英雄烈士题材优秀作品。记者:在节目内容审核管理方面,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什么责任?新闻发言人: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侵害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总体较好,但是利用网络视频等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为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切实防止出现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行为,意见第十三条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更新细化节目内容审核规则,完善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问责制度;二是落实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等播出管理制度,做好内容审核工作,切实把好节目入口关、内容审核关、价值导向关;三是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禁止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四是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此外,还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应当将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情况纳入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记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其用户上传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违法信息,承担什么责任?新闻发言人: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网络运营者对其用户发布的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的信息应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因此,对于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而言,其不仅对自身提供的内容要承担责任,而且要加强对用户发布内容的审核。意见第十六条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要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发现其用户发布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网络视听节目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该网络视听节目,并采取消除节目源等处置措施,防止网络视听节目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记者: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如何落实法定监管职责?新闻发言人: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要求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受理举报。为促进英雄烈士保护法落实落地,意见明确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侵害英雄烈士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并根据广播电视行业监管的特点,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要求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监听监看,公布举报电话并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处理,责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等采取停播、节目替换、消除节目源等处置措施,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违法对象重点监管制度?新闻发言人:为进一步加大对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强化法律的震慑力,意见第二十条要求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违反英雄烈士保护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推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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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办法》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6月18日已经颁布实施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此次为什么要修订出台新《办法》呢?答:此次出台的《办法》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放管服”改革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在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6月18日颁布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的。修订工作主要是围绕广播电视行业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以深化广播电视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为目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等。《办法》将于2018年8月20日正式施行,届时,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6月18日颁布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将同时废止。问: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新的管理措施?答:此次出台的《办法》共5章25条,主要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项中介服务事项。同时,增加了强化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一是监督检查和抽查制度,规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二是生产企业违规失信名单制度,规定“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严重违反本办法的生产企业记入违规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三是投诉举报措施,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四是撤销许可条款,规定“生产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撤销入网认定证书。自撤销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问: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更加方便生产企业办事的措施?答:修订后的《办法》坚持便民利企的原则,采取了多项措施方便企业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一是对生产企业取消了入网检测收费。规定“受委托检测机构对申请入网设备器材进行检测的,不得向申请入网认定生产企业收取检测费用。”二是对生产企业取消了年检。删除了原第十八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于次年一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广电总局”的规定。三是明确逐步完善电子政务。规定“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完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四是统一规范入网认定证书。将原“入网认定证书”和“入网认定试用证书”统一规范为“入网认定证书”,规定“入网认定证书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年”。问:修订后的《办法》对入网认定参与主体有哪些管理要求?答:此次出台的《办法》对生产企业及产品,检测机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都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一是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健全完善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广播电视设备器材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二是规定“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告”。规定“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规定“受委托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保证检测报告、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受委托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保守秘密。受委托检测机构对申请入网设备器材进行检测的,不得向申请入网认定生产企业收取检测费用,检测样品一律返回申请生产企业”。四是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哪些管理职责?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汇总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主体进行处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取消对其检测任务的委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依法给予处分、处理。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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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规定》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目的是什么?答: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未成年人节目一直是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总局多次发文对此类节目予以规范。但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回应社会关切,有必要针对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规范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问:纳入《规定》管理范围的未成人节目有哪些?答:《规定》落实“网上网下统一标准”的要求,规范调整的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未构成《规定》所称未成年人节目,但节目中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等内容,有关内容规范和法律责任参照《规定》执行。问:《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答:《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围绕引导、规范未成年人节目创作、制作和传播设定了以下主要制度措施: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等重要论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支持、鼓励优秀节目制作、传播,禁止违法节目内容,着重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未成年人节目制作和传播的引领作用。三是全方位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未成年人节目制作和播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明确节目制作单位对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就未成年人心理保护提出明确要求。四是完善管理手段,提高节目质量。强化创新监管手段方面的制度设计,通过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未成年人节目质量,鼓励推出更多符合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更受未成年人喜爱的精品力作。问:《规定》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答:《规定》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重点,通过多条款规定予以落实。如第三条和第四条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制作、传播和管理未成年人节目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纳入支持和鼓励的未成年人节目内容范畴。第九条和第十条将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基本立场和出发点,规定了未成年人节目的禁止内容和类型。第十二条规定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制作过程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和充足的学习、休息时间。第十三条特别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亲属的隐私信息,规定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当事人相关信息,含有相关信息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辨识的标准。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问:《规定》对未成年人节目提出了哪些管理措施和要求?答:《规定》注重通过多种管理手段,推动未成年人节目坚持正确导向,提高节目质量。一是对节目制作、传播中应遵守的规范予以细化。如服饰表演、话题环节设置规范、主持人和嘉宾言行规范、语言文字使用规范、播出时长和节目比例规范等。二是大力支持和鼓励原创节目。明确要求未成年人节目应当坚持创新发展,增强原创能力;将创新作为表彰奖励未成年人节目制作传播主体和个人的重要依据。三是创新方式方法。《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专区,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设立法定监护人同意制度、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休息提示制度、通知删除制度、公众监督举报制度、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制度、社会评价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形成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立体化、多层次、全方位监管格局。四是强调社会共治,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同时强化节目制作、传播机构内部管理义务和主体责任,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问:违规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者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给予更为严格的行政处罚。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向被处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有权处理单位通报情况,提出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处理建议,并可函询后续处分、处理结果。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如何落实监管职责?答:《规定》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监听监看、联合惩戒、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如《规定》第二十九条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综合运用监听监看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管理。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通过“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方式,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力度。第三十二条要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节目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到举报后,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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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立法工作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立法工作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1、问:两部规章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2004年,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了《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3号),2010年,原总局制定了《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发文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通知》(广局[2010]543号),对规范原总局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动广播影视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承担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对现行规定予以补充和完善。一是需要进一步强化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近年来党中央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制度,对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式方法和组织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需要与近年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内容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先后修改,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是需要与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相适应。四是需要通过高质量立法强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总局新的职能定位,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高质量创新性发展。2、问:起草两部规章的基本思路是什么?答:两部规章起草过程中,在工作思路上坚持以下四点: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确保总局立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二是坚持“四个聚焦”,即聚焦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法治化,聚焦推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度化,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聚焦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把“字字千钧、秒秒政治、天天考试”贯穿工作始终。三是落实立法法、国务院有关立法工作的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文件要求,完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四是确保总局立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总局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总局工作实际,以立法推动制度创新,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法治保障。3、问:为什么通过两部规章分别规范立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答:通过两部规章分别规范总局立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主要考虑到:一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身不属于立法活动,无论内容和形式,不宜在同一部规章中予以体现和整合。二是党中央越来越重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同时,国务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也专门出台了新的规定。两项工作统筹考虑,均以规章形式来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更为妥当。三是两部规章关于实体和程序规定的侧重点不一样,审查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分别规定更利于遵守和执行。4、问:两部规章中如何体现加强党对立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全面领导?答:两部规章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总局立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始终,如,两规章第三条均规定,立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党的宣传思想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立法工作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应当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体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等管理原则。《立法工作规定》第四条落实党对立法工作中涉及重大问题决策的有关程序要求,明确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总局党组;其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党组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上级部门党委(党组)及时报告党中央。《立法工作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存在涉及社会公众权益、社会舆论度关注高和涉及对外开放制度、制定中意见分歧较大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在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后、正式发布前,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5、问:《立法工作规定》有哪些新的立法制度顶层设计?答:《立法工作规定》制定过程中,坚持完善立法工作制度机制,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立法效率。完善立法原则:在坚持党领导立法原则的同时,第三条还明确,立法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推动德法统一,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立法项目层级:第六条增加了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的规定,形成了中长期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具体立法项目三个层次。完善年度立法计划规定:第十二条将年度立法计划内容明确划分为一档项目和二档项目,分清主次,突出重点。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年度立法计划执行和调整内容,将相关部门职责落实落细。6、问:《立法工作规定》对进一步完善起草工作程序有哪些规定?答: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工作规定重点完善了立法工作起草阶段的程序性规定。第十八条扩大了征求意见范围和形式,规定起草部门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播电视系统从业主体、行业协会、商会、行政相对人等方面意见。同时还增加了有关论证咨询、风险评估等环节,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论证咨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突出矛盾解决、重大制度调整的,或者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的,或者可能在国内外造成较大舆论影响的,起草部门应当报总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第二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7、问:《立法工作规定》对完善审查工作程序有哪些规定?答:《立法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规章审查标准,完善了审查环节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对规章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要求,特别是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情况;是否适应改革发展要求,有效解决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是否存在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是否正确处理各方面的意见,合理调整行政相对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等情形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规定了对是否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对规章草案开展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咨询、听证、协调等方面的规定。8、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了哪些基本原则?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总局各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根据《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工作规定》有关要求,第四条规定总局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并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第五条对总局机关各部门、政策法规司、办公厅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9、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内容要求及审查标准有哪些规定?答:《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增加法律、行政法规、总局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第十三条规定,应当从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总局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等十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10、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哪些规定?答:《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就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意见协商、评估论证、征求意见、请示报告、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工作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十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总局局务会议集体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