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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法工委组织研讨听取意见推动行业纠纷调解工作

2020-10-30 来源:协会秘书处

作者:协会秘书处

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积极组织专题研讨并听取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的意见,推动行业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

法工委组织北京汉良律师事务所承办“枫桥经验”暨影视行业纠纷调解研讨会近期在北京召开制片人刘建军、编剧张翰予、原解放军艺术学院欧阳国仁教授等影视行业代表环球所、中银所等知名律所的20律师代表应邀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研讨会深入探讨了“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的精神内涵,认为枫桥经验的实质首先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其次是引入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参与治理实践力求将发生在摄制组层面、影视基地层面和行业内部层面的纠纷通过调解得到化解

与会者就如何创新运用枫桥经验通过调解化解影视行业纠纷的具体业务问题做了广泛交流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调解要在成文法框架内开展。我国目前尚未颁行专门的娱乐法,只在影视、音像、演出、网络剧等细分领域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大多是管理规范,而不是争议解决规范。因此,影视娱乐领域的纠纷调解首先要在民法、公司法等成文法框架内展开,要以成文法作为调解的基本指导。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剧组普遍存在的纠纷类型和矛盾多发点,与会者认为应借鉴国外影视行业的成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三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一层次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合同规范化机制,通过以行业通版协议为基准的规范化合同预先化解大多数常见的可控纠纷;第二层次是以影视基地为载体的调解中心入园机制,中制协法工委要利用与各地仲裁机构共建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各地法务委员的作用,同各地的影视基地积极对接,在园区设立纠纷调解中心,使争议纠纷不出园,减少不良影响;第三层次是剧组内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制片人“一手托两家”的枢纽作用,在专业法律人员的帮助下,及时、就地化解小的纠纷或偶尔性矛盾。

第三,建立多层次的调解赋权机制。调解的强制可执行性是影视行业纠纷机制建设中的难点所在。与会者认为,要依托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建立三层次的调解赋权机制:第一层次是中制协法工委调解中心要和仲裁机构或法院紧密结合,获得法院赋权,使调解结果具有可强制执行性;第二层次是调解中心要以行业协会为依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对拒不执行调解结果的实施行业准入审核;第三层次是调解中心要充分发挥业内知名人士的影响力,积极邀请影视行业和影视娱乐法行业权威人士参与调解,依靠行业领袖对调解结果施加约束力。

第四,建立矛盾事前化解机制。影视业代表指出,中制协法工委要积极开展普法教育,积极参与影视项目的运营工作。包括在为剧组设计风险防范机制,解释合同的法律意义,为出品人、制片人和剧组主创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

第五,设立调解服务基金。针对调解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问题,影视业代表提出,可以参考发行费管理制度,在作品立项之初,就预先缴纳调解服务费用,制定明确的运营规则,为调解工作提供保障,形成解决矛盾的长久机制。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鉴于影视行业的特殊性,调解将成为日益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要充分认识和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实践形式,构建协商治理的新时代行业纠纷调解机制。

 

10月22日,法工委副主任陆梦龙博士一行前往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拜访,听取对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调解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北京多元调解促进会张温泉副会长认为: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调解中心应充分发挥协会的平台优势,始终坚持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排忧,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行业协会提升影响力。

张温泉副会长说,影视行业人才济济,广大影视制作机构负责人和法务人员熟悉行业规则,了解行业发展状况,邀请他们担任调解员,发挥行业优势,定能及时把握矛盾动向,实现矛盾纠纷的常态化化解,也能彰显行业协会在解决行业性纠纷过程中所特有的优势和潜能,进一步提升调解行业纠纷的规范性。

张温泉副会长表示: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是北京市委政法委和市高级法院推动成立的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提供服务保障的自律性枢纽型社会组织。我们一定会为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调解中心做好服务工作,积极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立多种资源互动,多种手段并举的矛盾纠纷化解调解体系,促进各类行业纠纷得到又快又好解决。

陆梦龙博士感谢促进会协会调解中心工作的支持,表示要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的支持下,发挥好调解中心在解决行业纠纷中的作用为加快促进中国影视行业规范化建设作贡献。